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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钟与乌日勒、王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日勒,女,蒙古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麒麟,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柠街**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乌日勒、王麒麟因与被上诉人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日勒、王麒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乌日勒、王麒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