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钟与乌日勒、王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日勒,女,蒙古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麒麟,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柠街**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乌日勒、王麒麟因与被上诉人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日勒、王麒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乌日勒、王麒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