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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艳杰与白城市大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杰,白城市大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吴艳杰,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大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孙显峰。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吴艳杰申请白城市大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三终字第2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城市大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艳杰案款22102.00元,承担执行费240元。本院已执行22102元,尚有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