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吕盼盼、被告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娟,杨志寿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马义娟,女,回族,1975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冯德政,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寿,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军与被告吕盼盼、被告好帮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义娟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