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吉与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陈吉,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泉,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素梅,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红华,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吉诉被告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国梁,被告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素梅、陈红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吉诉称,2012年5月22日,陈吉应聘到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上班,在工程部工作。从陈吉到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以来,都是每月4天,工作26天。2014年7月才为陈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失业保险。2015年3月18日将陈吉辞退,并且没有对陈吉进行补偿。自陈吉在全南希桥酒店工作以来,没有安排陈吉休年假,也没有按规定发放3倍工资。法定节日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元旦都没有放假,应当依法支付3倍工资,应当依法每年6月至9月发放的高温补贴也没有发。2012年7月17日,陈吉妻子生小孩子,陈吉是晚婚晚育,应当有10天陪护产假,也没有结陈吉假。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对陈吉给予经济补偿。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全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不受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工作三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750元;2、被告支付三年带薪年假加班工资3988.63元;3、被告支付赔偿失业期间工资6300元;4、被告支付晚育假工资681.81元;5、被告支付高温补贴1600元;6、被告支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28411.31元;7、被告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2439元;8、被告支付补交养老保险金7890元,以上合计68060.75元;9、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吉要求被告全南希桥酒店有限公司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