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启斌,嘉鱼县牌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梁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幼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