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鲍志刚申请执行李红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刚,李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鲍志刚,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李红亮,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鲍志刚申请执行李红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志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红亮于2015年9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鲍志玲、鲍志刚共20.0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