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东城钢材经销处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东城钢材经销处,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2号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东城钢材经销处,地址保定市东三环路焦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延波,该公司职员。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建华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南市区东城钢材经销处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焦智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