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支行与陈钰、彭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陈某,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彭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陈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巫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