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住绵竹市王土门镇。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陈俊,该煤矿负责人。王文义与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早已停产,本院向什邡市红白镇财政所发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峡马口村清平煤矿关停后国家拨付的补偿款,但尚须时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