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吕海军,赵选,郝克鑫,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9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36号。被执行人吕海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钢铁厂宿舍21号楼3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赵选,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潘南东路北一巷17-5号。被执行人郝克鑫,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中心路176号。被执行人孙雷,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潘南东路北一巷11-2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诉吕海军、赵选、郝克鑫、孙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9173.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