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张执字第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吕海军,赵选,郝克鑫,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9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36号。被执行人吕海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钢铁厂宿舍21号楼3单元3楼西户。被执行人赵选,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潘南东路北一巷17-5号。被执行人郝克鑫,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中心路176号。被执行人孙雷,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张店钢铁厂职工,住张店区潘南东路北一巷11-2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诉吕海军、赵选、郝克鑫、孙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9173.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