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淑英申请执行葛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英,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邱淑英,身份号码2306221968********,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被执行人葛新,身份号码230622196********,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邱淑英申请执行葛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淑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淑英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宫传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