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玲、王荣与被告王洪喜、许秋红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玲,王荣,王洪喜,许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韩春玲,女。原告王荣,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学,系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喜,男。被告许秋红,女。原告韩春玲、王荣与被告王洪喜、许秋红不当得利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春玲、王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春玲、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中国审 判 员 李英志人民陪审员 梁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