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思法与毛家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思法,毛家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保字第58-1号申请人李思法。被申请人毛家传。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临兰保字第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毛家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时代家园A号楼XXX室的房产。现申请人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毛家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时代家园A号楼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