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蕾,淄博绿赛尔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董蕾,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489号。被执行人淄博绿赛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袁有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蕾诉淄博绿赛尔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1201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