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贾长臻与张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长臻,张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贾长臻,女,193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海飞,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贾长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