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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耿石海与刘建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石海,刘建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耿石海,男,1964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波(别名刘波),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石海与被告刘建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石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石海以已与被告刘建波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七十四元,由原告耿石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