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富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丰微电子有限公司、王晓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富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力丰微电子有限公司,王晓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7-1号原告:深圳市鑫富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社区。法定代表人:贾艳文。被告:深圳市力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晴。被告:王晓晴,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界岭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富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丰微电子有限公司、王晓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5元,保全费340.8元,合计49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