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行立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祥举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香行立初字第12号起诉人孟祥举,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起诉人孟祥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是批评人举报人,因质问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受到打击报复,他们利用全省计划生育大清查之机强加计生问题。对起诉人的打击报复地方各级及卫计委都没有证据和依据,并且卫计委无视起诉人的意见及证据,违法做出《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审核意见书》对市县的错误行为予以支持,起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卫计委的《计划生育信访事项审核意见书》,诉讼费由卫计委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孟祥举所诉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孟祥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永昌审 判 员 苑淑玲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