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万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万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万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李沃卡口往北200米。法定代表人:许芝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战表,执行董事。上诉人徐州市万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万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审 判 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