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喜兰与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兰,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字第02097号原告李喜兰,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告杨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兰与被告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李喜兰负担。审 判 员 侯晋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