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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朱夷平,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原告陆某诉被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新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