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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XX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宋孔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兴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砀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兴运,被上诉人XX的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昊彧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