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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万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