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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萍诉被告孙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萍,孙恩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赵翠萍,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恩华,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萍诉被告孙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激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