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萍诉被告孙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萍,孙恩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赵翠萍,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恩华,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萍诉被告孙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激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