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73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开元工业园(北外环路以北、规划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昕,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营里村。法定代表人:葛更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寒经商初字第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对冻结了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的相关账户。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相关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通知书)。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