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高瑞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高瑞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刘少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瑞基,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审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原审被告高瑞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蕉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志雄审 判 员 钟思敏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