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樊金娥与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娥,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11号原告:樊金娥。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都市之门C、D座2幢1单元5层10519室。法定代表人: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娥诉被告陕西世合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金娥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金娥负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