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亦洲与袁玉泉、徐彩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亦洲,居民。被执行人袁玉泉,居民。被执行人徐彩兵,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亦洲与被执行人袁玉泉、徐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袁玉泉尚欠原告王亦洲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其自愿于2014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直至全部本金偿还为止。被告袁玉泉在偿还最后一笔本金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0月30日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如被告袁玉泉有一期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原告可就未偿还部分,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徐彩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