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江伟、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江伟,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双清,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赵江伟,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江伟、安阳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