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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调确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鹿志花、陈展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鹿志花,陈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调确字第68号申请人:鹿志花。委托代理人:刘红仁。申请人:陈展。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鹿志花、陈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鹿志花、陈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曹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展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鹿志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人民币。二、履行方式:自行交接。三、此事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发生任何纠葛。四、其他互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