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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桢与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桢,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桢,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代理人匡奕,女。委托代理人任博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桢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