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翟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照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照贤,女,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照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照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初,被告人翟照贤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四史街麻将馆内,将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2、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翟照贤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四史街附近的红红旅店内,将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3、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翟照贤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和菜艺街交口,将0.76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经鉴定,翟照贤贩卖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翟照贤共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起,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76克。翟照贤于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翟照贤犯贩卖毒品罪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照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翟照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9月中旬、10月17日被告人翟照贤分别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四史街麻将馆、红红旅店、三辅街和菜艺街交口,以人民币500元、9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冰毒3次,毒品共计1.76克。翟照贤于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照片:本案涉案毒品。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翟照贤于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证据三、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翟照贤涉案的毒品1袋。证据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翟照贤的身源情况及无前科劣迹。证据五、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照贤与胡某某交易后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该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0.76克。证据六、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他在被告人翟照贤手里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9月初,他在香坊区四史街麻将馆看见翟照贤,问翟照贤有没有冰毒,翟照贤说联系一下,过了一会儿翟照贤说有冰毒,500元一包,然后翟照贤就出去了,翟照贤回来后交给他一袋冰毒,有0.5克,他交给翟照贤5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4年9月中旬,他给翟照贤打电话索要欠款,翟照贤说没有钱,但可以给他买到冰毒,拿他借给翟照贤的钱顶账,过了一会儿,翟照贤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红红旅店其住的房间,他到了房间后,翟照贤交给他一袋冰毒,有0.5克,这次冰毒顶了500元的欠款。第三次是2014年10月17日,他给第三次是2014年10月17日晚上,打电话说要买两包冰毒,翟照贤说给问问,过了一会儿翟照贤给他打电话说有冰毒,一看是翟照贤说700元一包,过了一会儿又说800元一包,他说行,翟照贤让他到三辅街交易,他到了之后,翟照贤从一个车上下来,交给他一包冰毒,有0.7克,他交给翟照贤900元钱,这钱中除毒资外含给翟照贤的200元好处费。证据七、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贩卖给被告人翟照贤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9月初,他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翟照贤一袋冰毒,大约有0.5克,交易地点是香坊区公滨路与果园街交口处。第二次是2014年9月中旬,他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翟照贤一袋冰毒,大约有0.5克,交易地点是香坊区公滨路与果园街交口处。第三次是2014年10月17日,他以700元价格卖给翟照贤一袋冰毒,大约有0.7克,交易地点是香坊区三辅街与菜艺街交叉口。证据八、被告人翟照贤的供述:她卖给胡某某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9月初的一天,在香坊区的一个麻将馆,卖给胡某某一袋冰毒,约0.5克,胡某某给了她500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9月中旬,在香坊区的红红旅馆,卖给胡某某一袋冰毒,约0.5克,事先讲好是五百元钱,但胡某某没给她钱就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10月17日晚上,胡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要买两包500元的冰毒,说给她200元好处费,后来胡某某又说买700元钱的冰毒,她和胡某某在香坊区三辅街和菜艺街交口交易的,她把一包冰毒给了胡某某,胡某某给了她900钱。第一次、第二次卖给胡某某冰毒她没获利,第三次获利200元钱。她卖给胡某某的冰毒都是在张某某处买的,张某某是贩卖毒品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照贤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翟照贤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翟照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