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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顺全申请执行古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顺全,古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肖顺全,男,生于1952年4月1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古雪江,女,生于1989年1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肖顺全申请执行古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3850元,同时被执行人古雪江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作出(2013)叙永民保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雪江的父亲古仁铸(已故)在叙永县叙永镇东城片区旧城改造14号楼商业一层商铺(建筑面积124.05平方米),现该房屋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因被执行人古雪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古雪江的父亲古仁铸(已故)在叙永县叙永镇东城片区旧城改造14号楼商业一层商铺(建筑面积124.0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在上述房产被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古雪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