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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黄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黄秋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法定代表人邓峥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黄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吉支行深圳布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