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洪越与陈志松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洪越,陈志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吴洪越,系原审被告。被申请人陈志松,系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吴洪越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洪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兆辉审判员 冯玉璋审判员 俞大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