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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洪越与陈志松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洪越,陈志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吴洪越,系原审被告。被申请人陈志松,系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吴洪越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洪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兆辉审判员  冯玉璋审判员  俞大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