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尹洪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76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尹洪来。2008年2月29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洪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10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原判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2013年5月15日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零十个月。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65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18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年度狱级改在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洪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洪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李春蕾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