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姜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