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江西盈和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盈和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闵国妹,吴小宝,王路,任亚龙,王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邮政枢纽大楼B座。负责人赵万先,该行行长。被告江西盈和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洲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路。被告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阳山村黄家组。法定代表人闵国妹。被告闵国妹,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小宝,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路,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任亚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3栋1单元502户,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被告王巧,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江西盈和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闵国妹、吴小宝、王路、任亚龙、王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贷款涉嫌原告的原负责人王岩违法发放贷款,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8月15日以王岩涉嫌违法发放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因本案应以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敏红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谭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