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金龙与刘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龙,刘伟,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胡金龙,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胡金龙与被告刘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