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晋山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61号罪犯孙晋山,曾用名孙晋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晋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枣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晋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晋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晋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5000元。峄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了峄司评字(2015)第0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孙晋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罚金5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晋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