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臻,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迟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克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人社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5050元,本院下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将案款交到法院,2016年6月24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人社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