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09、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某诉景上景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深圳市景上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09、1010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吴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茜茜,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景上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两案后,被告深圳市景上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根据201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资产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以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两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称依据合同约定应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资产出让合同》第七条约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蔡桂烽的户籍地址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即原、被告系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因此对于被告申请将本两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景上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