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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西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广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广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路百盛嘉园小区腾飞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云鸣,职务总经理。被告郭广荣,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广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凤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菅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