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银行与李某某、开原市某某餐饮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开原市某某餐饮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餐饮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开原市某某餐饮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