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杨绪宝、刘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杨绪宝,刘敬,泰安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营业场所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天门大街2858号。法定代表人:胡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国雄、李洋,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绪宝。被告:刘敬。被告:泰安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东岳大街信用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诉被告杨绪宝、被告刘敬、被告泰安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宋礼翔审 判 员 徐 宁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