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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泽胜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424号罪犯陈泽胜。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泽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陈泽胜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胜减去拘役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