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辜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恢复执行(2001)仁寿民初字第1581号钟某某与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该案民事调解书确定辜树文给付钟文英垫付辜涛医药费、学费245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仁寿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