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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1632号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王健,王永胜,孙兆伟,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一巷5-30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张店区湖田镇湖光路12-12号。被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1978年7月8日生,住张店区丽景苑小区50-3-601号。被申请执行人孙兆伟(曾用名孙照伟),男,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张店区恒星花园小区9-2-601号。被申请执行人张剑,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住张店区东一路63-501号。本院在执行王琦诉王健、王永胜、孙兆伟、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18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