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志军与殷成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军,殷成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殷成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雷志军与被执行人殷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