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与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陈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坤鹏,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南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琳,总经理。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商铺(257.74平方米),租期5年,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第一年月租金213795.33元。自起租日起一年后,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直至合同期满。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租赁期首月租金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被告每月应缴纳的水费、电费等费用,自起租日起,每月7日前向原告结清上月费用。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未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视为违约。被告除了偿还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外,还应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被告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达到两个月时,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被告应于合同解除后5日内,搬清自用物品、设备并交还所承租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4年4月至今,被告已累计拖欠原告租金2126229.06元。拖欠电费累计25589.9元。原告认为,被告持续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腾退其承租的×商铺;3、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4、被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2015年租金标准计算);5、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11010596元;6、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电费25589.9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酌减,其他的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北京天伦饭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一层西北侧商铺(使用面积257.74平方米),租期5年,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第一年租金按每月213795.33元计算。自起租日起1年以后,双方同意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月租金为224485.1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即租赁期首月租金需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自起租日起,被告在每月7日前向原告结清上一个月的水费、电费、通讯费等费用。原告根据国家标准向被告按月收取水、电、气等费用。若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未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视为违约。被告除了偿还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外,还应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被告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达到两个月时,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被告应于合同解除后5日内,搬清自用物品、设备并交还所承租的房屋。经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21日、2015年8月5日数次主持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支付274万元(含租金、违约金)后撤回起诉。另查,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15日、2015年6月21日、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给付支票4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原告均已入账。本案宣判前,原告向法庭表示不接受调解。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被告在法院主持调解工作期间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等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使用承租房屋应当依约定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及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酌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二百二十九元六分(已履行);二、被告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已履行);三、被告北京杰西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元九角(已履行);四、驳回原告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峰审 判 员 赵 飞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薇 搜索“”